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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执法专项大检查来了,具体检查些什么呢?
Date:2017/6/23 浏览人数:822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22日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他强调,要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现生态环境改善。

 此次执法检查由张德江委员长任组长。执法检查组将组成5个小组分赴1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

 (1) 宣传贯彻和推进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作进展情况;

 (2) 主要法律制度落实情况;

 (3) 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处理处置情况;

 (4) 分析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实施和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本次检查时间:2017年5月至8月。

 常见工业固废行政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常见危险废物行政违法行为及规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