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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办医政函〔2017〕7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关于加强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管理的通知》(闽卫医政〔201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分类回收以及分类利用,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通过遴选、评估,确定具体的回收企业,并签定回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存储、运输、处理过程中不丢失、不转卖。
二、回收企业必须是取得环保等合法审批手续,具有医疗废塑料、废玻璃输液瓶回收加工经营范围的企业。
三、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要统一回收,各科室、部门不得私自对外转运,不得外转给自身没有加工能力的普通废品回收企业。严禁将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出售给个体商贩。
四、在《通知》执行过程中,我委从未指定过任何一家机构从事回收工作。
五、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反馈,并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做好使用后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规范管理工作。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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